(2017)吉03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丽与赵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赵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648号原告许丽,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君,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被告赵忠义,男,1953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诉被告赵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丽负担25元,退回原告许丽25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