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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云兴、申海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兴,申海兵,郭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兴,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申海兵,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郭海兵,男,1977年4月23日,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云兴诉申海兵、郭海兵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9430.89元,未受偿19430.8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