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冯连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连德,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文盲,无业,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2012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连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端木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连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冯连德至濮阳市华龙区东白仓村幸福北路4排2号,趁被害人张同祥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卧室内翻得jingpin牌女式羽绒服1件、棕色女式棉鞋1双,后准备离开房间时,被赶回家中的张同祥当场抓获。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羽绒服价值50元、棉鞋价值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连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被害人张同祥陈述、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冯连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本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连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冯连德着手实施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冯连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连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连德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连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