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金焕、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焕,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鹏英化工有限公司,赵鸣,陈虎,刘起香,陈武鹏,赵春芳,李宁,付志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焕,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京,男,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一、二层。主要负责人:陶文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刘东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京,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天津鹏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东。法定代表人:陈武鹏,总经理。原审被告:赵鸣,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审被告:陈虎,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刘起香,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陈武鹏,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赵春芳,女,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李宁,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付志利,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李金焕因与被上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及原审被告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海公司)、天津鹏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英公司)、赵鸣、陈虎、刘起香、陈武鹏、赵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0.5元,由上诉人李金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梁 辉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