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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燕定、邱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燕定,邱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988号申请执行人:付燕定,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邱文杰,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6988号付燕定诉邱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邱文杰应归还付燕定3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2.50元、执行费45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69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