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与上海立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上海立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397号原告: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昌国,总经理。被告:上海立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新志。原告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上海立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立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货款12,750元;2、本案诉讼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勃叠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