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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新付与李玉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付,李玉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958号原告:李新付,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裕、程俊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章,又名李合希,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付诉被告李玉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新付负担。审 判 长  黄 敬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人民陪审员  冯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