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新付与李玉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付,李玉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958号原告:李新付,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裕、程俊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章,又名李合希,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付诉被告李玉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新付负担。审 判 长 黄 敬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人民陪审员 冯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