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70号申请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71号。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铜山路康怡家园72号。法定代表人秦毅纲,该公司董事长(已故)。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953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2、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4、2017年3月24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