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地置业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11号原告:山东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钱贤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宝玉,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杨涛,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凯地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鲁AN55**号奔驰车的所有权人。2015年5月20日,被告杨涛擅自将上述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并占有使用至2016年12月9日。该事实,已经(2016)鲁0103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鲁0102执字144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杨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仅车辆应予以返还,其还应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涛支付原告鲁AN55**号奔驰汽车使用费569000元,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用由被告杨涛负担。被告杨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杨涛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涛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被告杨涛的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原告山东凯地置业有限公司认可被告杨涛的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该地址济南市,该地址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该案应移送被告杨涛住所地的济南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