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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世莲和陈文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277号原告刘世莲,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怀,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焰,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刘世莲与被告陈文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351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木材木龙骨,截止2017年1月8日,经双方对账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18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为证。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上述货款,被告以暂无现金为由拖延至今。综上,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世莲以被告陈文焰欠其货款为由,持陈文熖出具的欠条为证起诉本案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莲的起诉。原告刘世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7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