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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余雪华与黄山市徽州区俊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华,黄山市徽州区俊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10号原告:余雪华,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姚春燕(系原告儿媳),女,现住址同上。被告:黄山市徽州区俊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组织机构代码:56495719-0。法定代表人:洪向明。被告: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7698800Q。法定代表人:薛建南。委托代理人:汪周阳,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华与被告黄山市徽州区俊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雪华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1751.5元,由原告余雪华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