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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文新与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新,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新,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环翠建设集团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威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