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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峰与赵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峰,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杨科峰,男,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赵凯,男,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杨科峰与赵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凯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科峰478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增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