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云霄县云陵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云霄县燕马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云陵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云霄县燕马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1324号原告:云霄县云陵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05252232L。法定代表人:张炎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LED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9610。法定代表人:张荣发,该管理委员会主任。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云霄县燕马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2689-9。法定代表人:方阿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云霄县云陵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告云霄县燕马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马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燕马公司偿还建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款10788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6年燕马公司到云霄投资创办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位于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给燕马公司投资建设厂房,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上述工业用地土地证办理到燕马公司名下。开发区管委会供给燕马公司工业用地30.25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燕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参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竞买,挂牌竞得应缴土地出让金价款2440100元,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公司(即建设公司)代燕马公司向云霄县财政局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2440100元,并按约定将上述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燕马公司名下,燕马公司先后支付云陵开发建设公司土地款1361250元,结欠代垫土地款1078850元,且燕马公司未按约投资。燕马公司未作答辩。建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调账批文、土地价款收据各一份。燕马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证据如下:燕马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建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燕马公司到云霄投资创办企业,开发区管委会与燕马公司签订招商协议一份,约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位于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20167.7平方米)给燕马公司投资建设厂房,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上述工业用地土地证办理到燕马公司名下,且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燕马公司1078850元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招商协议签订后,燕马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2日转账270000元、2007年10月25转账300000元、2014年11月24日转账791250元至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建设公司,三次合计转账1361250元;建设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26日、2009年9月7日代燕马公司向云霄县财政局缴交土地出让金909000元、200000元,开发区管委会于2009年12月21日代燕马公司向云霄县财政局缴交土地出让金1331100元,三次共代燕马公司向云霄县财政局缴交土地出让金2440100元。2008年9月19日燕马公司参加云霄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并以2440100元的价格摘牌宗地编号为08-06-03,地址云陵工业开发区,地块面积2016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燕马公司办理了上述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本院认为,燕马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通过云霄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区管委会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开发区管委会与燕马公司签订的招商协议属招商引资投资合同性质,开发区管委会承诺提供给燕马公司土地,并给予土地出让价格优惠,该承诺的内容属于政府对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优惠政策待遇,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开发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燕马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燕马公司偿还优惠的土地出让金1078850元及支付利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建设公司系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与燕马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现请求燕马公司偿还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建设公司、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燕马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云霄县云陵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0元,由云霄县云陵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建权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人民陪审员  黄艺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嘉琳相关的法律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