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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郭莉、王巧玲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郭莉,王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38号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诺伯特·汉克,董事长。被告:郭莉,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巧玲,女,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莉、被告王巧岭名誉权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即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杰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