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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朱景祥与徐勇、关根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祥,徐勇,关根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景祥,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勇,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关根和,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住址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徐勇、关根和应向申请人朱景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景祥偿还欠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7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921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已于2016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关根和案件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嘉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