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姚辉义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姚辉义,张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588号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64号附27号B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205959。法定代表人:聂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辉义,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琴,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辉义、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