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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许景良、李秀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景良,李秀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景良,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红,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雅亮,香河县县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景良因与被上诉人李秀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景良二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李秀红等人合作进行土地开发,并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购买、租用事宜,重审期间应对双方法律关系、合作事项履行情况及其法律效力一并进行审查,依法裁判。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景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叶振平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