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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帮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帮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016号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鲁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84231527J。法定代表人陈妍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帮成,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帮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帮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