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和林格尔县茵青奶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平,和林格尔县茵青奶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平,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林格尔县茵青奶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中坝村。上诉人王利平因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茵青奶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利平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利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利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玉 山审判员 王 海 莹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