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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照兴发气体有限公司与丁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兴发气体有限公司,丁元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103号原告:日照兴发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刘石公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03842208。法定代表人:卜善洲,经理。被告:丁元新,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志,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兴发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发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9.50元,由原告日照兴发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杰人民陪审员  徐艳梅人民陪审员  万桂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