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查汉青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汉青,查汉青,查汉青,查汉青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刑初13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汉青,男,1967年1月20日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承包商,现住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辩护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211200610471071被告人查汉青行贿一案由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指定本院管辖。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汉青犯行贿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汉青及其辩护人肖世祥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查汉青及其兄弟查三毛在浠水县清泉镇胡弄村一组及翟港路违规建房,为逃避处罚,被告人查汉青先后分三次向时任浠水县分管城建和土地的副县长李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现金17.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9月份,被告人查汉青在李守平浠水县政府大院宿舍楼家中,为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2、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查汉青按照李某的要求,安排他人将人民币2万元转款至李某指定银行账户上。事后,被告人查汉青为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拒绝了李某还款的请求。3、2013年9月份,被告人查汉青为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按照李某的要求,在浠水县妇幼保健院处,送给李某人民币1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银行到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李某、高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查汉青的供述,光盘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汉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汉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查汉青犯罪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其处罚。其无前科,悔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查汉青免予刑事处罚。浠水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查汉青在社会关系方面,根据居委会、邻居和亲人的评价,平时一贯表现较好。被告人近亲属和村委会都表示若对查汉青适用非监禁刑,他们愿意积极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浠水县司法局同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查汉青及其兄弟查三毛在浠水县清泉镇胡弄村一组及翟港路违规建房,为逃避处罚,被告人查汉青先后分三次向时任浠水县分管城建和土地的副县长李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现金17.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9月份,被告人查汉青在李守平浠水县政府大院宿舍楼家中,为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2、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查汉青按照李某的要求,安排他人将人民币2万元转款至李某指定银行账户上。事后,被告人查汉青为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拒绝了李某还款的请求。3、2013年9月份,被告人查汉青为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按照李某的要求,在浠水县妇幼保健院处,送给李某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李某写的与查汉青交往情况的说明,证明:李某与查汉青的具体受贿、行贿经过。2、原建设局规划中队长陈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查三毛、2008年查汉青在翟港路建设私房,因违建蔡某2说他们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将来集中处理的事实。3、收条,证明:查汉青第三次行贿李某15万元,李某用来支付了建房的工程款。4、银行到帐记录,证明:查汉青第二次行贿李某2万元,查汉青司机高某7月30日给李某打款2万元。5、违法用地汇总表、补充侦查的县违法处理审核认定表,证明:查汉青在瞿港路、查三毛在胡弄村一组违法建房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明:李某的具体身份信息。7、政府文件、补充侦查的浠水县政府领导小组通知,证明:李守平为浠水县政府副县长,自2007年6月份至2010年1月份李守平分管县政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工作,自2011年12月份,李某分管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查汉青及其弟弟查某私人建违法居住楼、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三次收受查汉青共计17.5万元钱。第一次是2007年9月份左右,查汉青的弟弟查三毛在本村建私房,查某的房子属于未批先建,被县规划中队巡查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查汉青请何某陪同,一起到县政府大院宿舍楼李某的家里找李某说情,希望李某帮忙让他弟弟的房子继续建成,他们快离开的时候,查汉青送给李某一个牛皮纸信封,李某收下了。信封里面是5000元现金。都是红色百元版的人民币,共50张,装在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里面的。李某当时任浠水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国土等部门,也是查违办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查汉青送钱是希望李某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让他弟弟的私房建成。收钱后,李守平找到县政府办公室同时也是查违办成员的蔡某2,叫蔡某2告诉浠水县城建局规划中队长陈某1,查某的房子也没有严重违反规划,他毕竟是个村民,就让他建起来算了。事后规划中队再没有制止查某的私房建设,查某的房子得以建成。第二次是2011年7月中下旬,李某随浠水县农业考察团外出到陕西西安进行考察,考察途中因为和随行考察人员一起多次打牌(玩炸金花),将自己随身携带的钱都输光了。于是李某打电话给查汉青,让他打2万元钱到自己的银行账号上,查汉青同意了。同时李某将建设银行卡号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查汉青,当天查汉青就从浠水通过现金存入的方式将2万元钱打到李某的建设银行卡上。查汉青将钱转账到李某银行卡上之后,李某陆陆续续取出都用于打牌了。第三次是2013年8月底9月初,李守平在浠水南城丁香路做的私房欠承建商邓某工程款,就打电话给查汉青,让他凑15万元现金。过了半个月左右,查汉青将钱筹到后就约李某在清泉派出所和看守所之间的路边拿钱。于是李某就开单位的公车和查汉青在约定地点见面。见面后查汉青从他自己的车上拿出一个装有现金的黑色尼龙袋子,走到李某的车旁边来。在李某驾驶位车窗边上,查汉青将他准备的15万元现金给了李某,随后查汉青离开了。黑色尼龙袋子里面装着的是带银行封条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15扎,每扎1万元,共15万元。第二天李守平让蔡某2(县政府办科长,李某建私房是让他当代办人,结账由蔡某2和邓某商量,李某最后和蔡某2结总账)到其办公室来,同时也让蔡某2叫邓某到其办公室结算工程款。邓某来后,李某就将这笔15万元现金连同自己的5万元现金一共20万元当作工程款交给邓某了,蔡某2给李某打了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李姿建房款二十万元整”。因为李某建房是以女儿李姿的名义,所以收条写的是李姿的名字。李某知道查汉青一直想感谢他,所以就打电话叫查汉青为其凑15万元钱。李某帮助查汉青谋取了下列不正当利益:2007年9月份左右,查汉青弟弟查某建的私房被县城建局规划中队巡查发现属于违法建筑,被强制停工了,李某是分管城建、国土的副县长,其利用职务便利让蔡某2给规划中队长陈某1打了招呼,规划中队再没有制止查某的私房建设,让查某的房子得以建成。2009年3月份左右,查汉青在浠水县城翟港路和丁麻路交界的路口建了三套共四层的私房,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也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开建了,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在建房之前,查汉青就跟李某说,他要建私房,手续办不下来,到时候查违等相关部门要是巡查发现了可能会遇上麻烦(意思就是制止停工,导致房子建不成),到时候请李某帮忙,让他的房子继续建成。在查汉青房子还没有开建的时候,李守平找时任县政府办驻查违办工作人员蔡某2说,查汉青要建私房就让他建算了,毕竟是村民建房,就不要去查他的房子了。事后在李某的帮助下,查汉青建私房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对他的行为加以制止,他的私房顺利建成。在2011年11月份左右金桂城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金桂城项目的熊某1(具体名字不清楚)、张某想找一个能镇得住周边扯皮居民的人,李某将查汉青推荐给他们,查汉青在帮助金桂城项目协调过程中接下了丁香路建设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李某没推荐查汉青,查汉青不会接到后面道路的工程。在2015年,查汉青有位熟人王某1(具体名字不清楚)在北京开公司,王总在浠水丁香路和翟港路交汇路口建有一栋8层的楼房,2013年开始动工,因为属于违法建筑,一直办不下来手续。为了利用查违的机会将这栋楼房合法化,查汉青请李某到他家和王某1见面,王某1提出只要手续办得下来,罚款多少都行。后来李某请查违办、县纪委副书记袁建林带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违法规划的情况。经查,该楼楼房的房角占道路红线超一米。其他事实与上述一致。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是查汉青的司机其证实2011年7月份查汉青让其给李某的银行卡打了2万元钱。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查汉青为其弟弟查某建房的事托何某找李某帮过忙。4、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明:浠水县胡弄村村民查汉青在浠水县城南瞿港路建了一栋私房,属于违法建筑,当时蔡某2是查违办的成员,李某是查违办的主任,在对查汉青进行查处的时候,李某叫蔡某2让查汉青通过补交税费、罚款等手段处理,不要拆房。蔡某2、李守平、XX、XX清合伙在浠水县城南丁香路建房,房子当时是承包给建筑老板邓某,蔡某2是具体经办人,李某一共支付过8次工程款给蔡某2,蔡某2每次收钱都会打收条给李某,李某一共支付了82万给蔡某2,还有5万是直接给邓某的,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9月18日,李某在他办公室当面给邓某20万元现金,蔡某2打的收条,收条写的是李姿的名字。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蔡某2、李守平、XX、XX清合伙在浠水县城南丁香路建房,邓某承包这个工程,工程款的收取由蔡某2向邓某支付。李某通过蔡某2一共给过邓某8次钱,邓某打了八张收条蔡某2,还有5万是李某直接给邓某的,其中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李某在自己办公室当着蔡某2的面给了邓某20万元。6、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明:浠水县教育局旁2号地块90亩土地用于开发金桂城房地产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4个亿,熊某2是原法人代表。李某住在项目所在地附近,他作为县领导比较关注项目的进展。李某了解到政府交地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一些关系没有协调好,就为公司介绍了当地村民查汉青,查汉青帮忙协调,没有给任何报酬。但公司在一些小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在符合公司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了查汉青所推荐的乾丰公司。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为金桂城房地产项目的副总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开发金桂城项目时,时任浠水县人大副主任的李某十分关注项目的进展。李某了解到政府交地过程中,金桂城项目工程与当地村民的一些关系没有协调好,导致该项目进展比较缓慢时,就介绍了查汉青帮忙协调一些当地村民的关系。张某知道查汉青的弟弟查某承接过丁香路的道路建设工程,该工程造价6、7百万。查汉青是否承接了一些工程不清楚。三、检查笔录,证明:查汉青身体健康情况,随身携带的下列物品现由检察机关保管:收据九份、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回单五份、建设银行卡四张、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三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卡一张、往来港澳通告证,借条一张,收条一张、身份证一张、威尼斯广场工程主材料价格确认单两份、借据一份,工程联系电话函一份、手机两部、现金14401元。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查汉青20**年8月3日的供述,证明:2007年至2013年,查汉青为感谢李某对其和其弟弟查某违规建房提供帮助,查汉青先后三次送给李某现金17.5万元。第一次是在2007年9月份左右,查汉青弟弟查三毛在本村建私房,但是属于规划控制区内,被县规划中队巡查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查汉青和查某找到何某,请何某陪同找李某帮忙。到李某家楼下时,何某叫查某在楼下等着,查汉青和何某到李某家里,何某对李某说:“查汉青的兄弟查某的建房没有办手续,县规划中队正在查,查某的孩子得了白血病,家里比较困难,你帮下忙,不要拆他的房子”。李某当时表态说如果不在红线内就好说。查汉青离开的时候,将装有5000元人民币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在李某客厅的桌子上,并说“我兄弟做屋,孩子生病,又是第一次来你家,表示一点心意”,李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查某的房子顺利建起来了。查汉青给李某的5000元钱都是红色百元版的人民币,共50张,装在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里面的。第二次是在2011年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的样子,时任浠水县人大副主任的李某打电话给查汉青,说他在陕西西安出差,跟领导打牌时费用输光了,叫查汉青先打2万元钱给他,等他回来之后再说,并把他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过来了。查汉青叫司机高某去办理,办理完后高某告诉查汉青他已按查汉青提供的卡号打了2万元钱。过了十几天的一天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李某西安出差回来后),查汉青在家里的麻将屋跟几个朋友打牌,李某到他家,喊查汉青到客厅后递给查汉青2万元现金,说他上次在陕西西安出差时借了查汉青2万元,现在把钱还给他。查汉青考虑到自己和弟弟查某做屋的事他确实帮了忙,应该感谢他。所以对他说:“我们做屋的事你也帮了不少忙,我今天打牌赢了点钱,这钱你不用还了”,于是李某也没有坚持要还钱。李某尽管提出要还这笔钱,但他对查汉青要感谢他的事心知肚明,所以在查汉青说不用还时,他也没有再提还钱的事。第三次是2013年中秋节前几天,李守平在浠水南城丁香路做的私房欠承建商邓某工程款,他就打电话给查汉青说要凑15万元现金,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李某又谈到他欠承建商邓某工程款的事,要查汉青凑15万元给他付工程款,查汉青同意了。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3、4点钟的时候,查汉青打电话问李某说“钱已经准备好了,在哪里给你?”李某就说在清泉派出所和看守所之间(妇幼保健院)的路边拿钱。查汉青将15扎共15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尼龙袋子里就开车到约定地点,看见李某开着灰色本田小车往查汉青这边来了,李某的车停好后,李某没有下车。查汉青从车上拿出装有15万元现金的黑色尼龙袋子,走到李某的车旁打开车门并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查汉青跟李某说这就是给他准备的15万元现金,叫他收下。李某就接过并收下了这个黑色尼龙袋。随后各自离开了。查汉青和李某双方心里都明白,查汉青欠李某人情,想感谢他。所以李某提出要查汉青凑15万元现金时,就送给他15万元钱。李某在查汉青和其弟弟查某私人建违法居住楼过程中给予了帮助,同时李某还承诺给查汉青给其找点工程做。查汉青的房子建成后,因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浠水县查违办给下了停建通知书,李某帮忙解决的,查汉青给李某送钱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感谢他在私人建违法居住楼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二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因为他是县领导,希望他在以后生意上能够给更多的关照,给自己找点工程做,李某多次承诺查汉青找工程。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查汉青的供述与讯问一致,不存在暴力取证,违法办案等行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汉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查汉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助于侦查机关对定案证据的收集,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浠水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查汉青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汉青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