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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锁良与托克托县古城镇白家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锁良,托克托县古城镇白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319号原告:赵锁良,住托克托县。被告:托克托县古城镇白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瑞刚,村委会主任。原告赵锁良与被告托克托县古城镇白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锁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锁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村委会偿还建房工程款10755元及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由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1995年5月,村委会支部书记常怀刚多次找赵锁良,让赵锁良给村学校盖房,于是赵锁良为学校盖了六间房,房屋建成后村委会一直未予给付建房款。2010年3月,村委会的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在村级财务债务表上确认欠赵锁良10755元建房款。经赵锁良多次催要,村委会均以种种借口推迟拖延,一直拒不支付。故赵锁良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所欠建房款。村委会未作答辩。赵锁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托克托县村级债务确认表》一张。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赵锁良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5月,村委会支部书记常怀刚让赵锁良给村学校盖房,随后赵锁良为村学校盖了六间房,村委会未支付赵锁良建房款10755元,2010年村委会出具村级债务确认表对欠赵锁良的建房款10755元予以确认。因村委会一直未支付欠款,赵锁良起诉至法院。赵锁良又名赵锁亮,在村级债务确认表上署名为”赵锁亮”。本院认为,村委会欠赵锁良建房款事实清楚,并且村委会出具村级债务确认表予以确认。赵锁良要求村委会给付建房款107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锁良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及利息,并且赵锁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托克托县古城镇白家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锁良建房款1075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托克托县古城镇白家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颖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