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韦天明与伍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天明,伍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571号原告:韦天明,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伍恩文,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韦天明与被告伍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韦天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韦天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