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学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恢18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朱学宁,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学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确定朱学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文卫娜、孔新强、黄荣旧、孔文欣、孔文豪丧葬费、医疗费人民币20142.9元。裁判生效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本院立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4年11月7日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朱学宁家属孔菊荣到本院代替其缴纳赔偿款20142.9元,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故恢复执行。本次执行中,本院已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款,但权利人以判决不公正,继续申诉为由,拒绝领取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学宁给付文卫娜、孔新强、黄荣旧、孔文欣、孔文豪的赔偿款20142.9元提存;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翼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士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