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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93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齐与江忠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江忠西,王齐,江忠西,王齐,江忠西,王齐,江忠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93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齐。被执行人:江忠西。关于王齐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忠西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9.9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忠西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9.9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