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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薛永全与吴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全,吴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243号原告:薛永全,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青山,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全诉被告吴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全撤回对被告吴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永全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