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薛永全与吴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全,吴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243号原告:薛永全,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青山,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全诉被告吴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全撤回对被告吴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永全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