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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廖永志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志,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25512号原告廖永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郭松岩,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梁学斌,操作部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金芝,女,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永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松岩、被告委托代理人宋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五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7年3月1日。二、离职时间:2016年7月21日。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016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5500元/月。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查,2015年8月7日,被告对原告发出第一封书面警告信,内容如下:2015年7月22日上午早分拣,由于其中一名同事临时安排其它工作,而协调员需要对重新调整参与分拣同事工作,安排原告从原来分拣货物到扫描货物。原告对临时安排的工作有意见在和协调员交流之际,这时操作经理走过来了解事件的时候,原告说“2个人做3个人的事情怎么做啊”,随即把扫描枪扔在传送带的货物上离开。原告上述的行为是不被接受的,公司决定给予原告书面警告处分。这个书面警告的有效期将会持续12个月。如果原告感觉到这次书面警告是不公平的待遇,原告可以使用确保公平待遇程序(GFTP)来提出申诉。原告于8月7日在落款处签字确认。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第二封书面警告信,内容如下:在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原告缺乏对停车费发票的有效管理,无法确保报销所提交的发票金额与因原告工作实际支付的金额相符,该行为已导致原告产生了与事实不符的超额报销。鉴此,公司决定给予原告严重书面警告的处分。书面警告从2015年12月28日开始在12个月有效。如果原告感觉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原告可以使用确保公平待遇程序(GFTP)来提出申诉。原告在落款处签字确认。2016年7月9日,原告驾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原告主张,其发生事故前车辆存在故障,事故原因并非其本人原因造成。2016年7月11日的《询问记录》中记载,原告称,在10:43左右,原告出了收费站发现车辆供油不畅,当即报了修理厂及车管,修理厂建议将车辆熄火2分钟,然后再重新启动,于是原告重新启动后故障排除,即时上路。2016年7月19日,被告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内容如下:2016年7月9日,原告在南坪快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雅宝隧道路段时,原告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跟车距离,导致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并导致前方三辆车连环相撞,我方负全部责任。公司决定给予原告书面警告。鉴于原告在此前12个月内已收到两封书面警告信,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决定即时解除原被告的劳动雇用关系。《员工手册》第2.1.2.1解雇规定,1.自收到第一封书面警告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又收到两封书面警告信的,则第三封书面警告信暨解雇通知函;2.不诚信、欺骗行为……第2.1.2.2警告规定,……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指挥或拒绝迅速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11.违反员工所在部门的操作流程……13.未遵守人事手册《驾驶资格和机动车事故/事件》政策的规定……以上行为属一般违规行为,公司视其轻重,经管理层决定,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严重书面警告。原告在《收条》中确认收到员工手册。本院认为,《员工手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由原告签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原告在两封书面警告信的落款处签字确认,又没有证据证实已向被告提出申诉程序,应视为认可该两份警告信的内容。2016年7月9日原告驾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原告虽称在发生事故前车辆存在故障,但根据其个人在询问记录中的陈述,原告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了修理厂,并根据建议排除了故障,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在12个月内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六、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6]1671号七、仲裁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500元。八、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九、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5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永志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缴纳),由原告廖永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