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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1、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360号原告牛某,女,汉族,1941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联伟、张超毅(实习),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代理。被告刘某1,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更献,男,汉族,195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2,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某3,男,汉族,1968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某4,男,汉族,1974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