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婷婷、颜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谢婷婷,颜金龙,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219号申请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其杰、戴文涛,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婷婷。被执行人颜金龙。被执行人徐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婷婷、颜金龙、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伍日书记员 姚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