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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裴春华、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春华,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裴春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化纤东生活区北。法定代表人勾清河。本院在执行裴春华与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30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