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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志勇、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勇,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701-1号申请人:郭志勇,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陈霞,女,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志勇与被申请人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