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俊辉与杨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辉,杨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767号申请人:周俊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施文渊,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铭,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周俊辉诉杨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俊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铭名下价值109,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周俊辉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俊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杨铭名下价值109,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