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宗平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珠,张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初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钰珠,女,1996年8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被害人陈兰之女。诉讼代理人陈莉,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被害人陈兰之妹。被告人张宗平,别名XX,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人民检察��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宗平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钰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钰珠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莉,被告人张宗平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钰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钰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钰珠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文健审 判 员 马成楷代理审判员 谭鸿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