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旭胜与被执行人李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周旭胜。被执行人李明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100号甲。(以下简称财产保险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负责人高青,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旭胜与被执行人李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陕07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旭胜医疗费2966.18元、误工费177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6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住宿费200元、施救及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旭胜施救及维修费20160元、停运损失费13000元,合计41913.18元;二、被告李明静赔偿原告周旭胜鉴定费4000元,减去被告李明静在原告周旭胜住院期间已支付的现金2000元,实际赔偿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权利人周旭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静给付赔偿款2000元,被执行人财产保险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给付赔偿款41913.18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