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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与陈华武、张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陈华武,张继英,黄大新,周昌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105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巿发展大道9号。负责人马传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华武,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巿夷陵区。被告:张继英,女,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巿夷陵区。被告:黄大新,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周昌玲,女,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巿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诉被告陈华武、张继英、黄大新、周昌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华武、张继英、黄大新、周昌玲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青春审判员  梅 艳审判员  邹道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