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清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清建,男,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郎溪县,租住宣城市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清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士慧、张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清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清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8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清建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清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清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清建至宣城市宣州区鳄鱼湖宾馆停车场,拉开被害人徐某停放的皖P×××××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的车门,窃取车内手提包内的现金3800元和9包软盒中华香烟(价值585元),后离开现场。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陈清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3100元及6包软盒中华香烟,并发还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清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鉴定聘请书、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宣区)价认定[2017]第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光盘及说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清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清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清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清建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清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清建退赔被害人徐旺龙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玉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