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勋义与王勋波、杨兆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义,王勋波,杨兆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415号原告:王勋义,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广晋,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勋波,住木兰县。被告:杨兆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木兰县东兴镇西北河乔家沟屯。原告王勋义与被告王勋波、杨杨兆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勋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勋义负担。审判长 任 涛审判员 张天倚审判员 张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学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