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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勋义与王勋波、杨兆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义,王勋波,杨兆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415号原告:王勋义,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广晋,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勋波,住木兰县。被告:杨兆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木兰县东兴镇西北河乔家沟屯。原告王勋义与被告王勋波、杨杨兆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勋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勋义负担。审判长 任 涛审判员 张天倚审判员 张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学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