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1财保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永新,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锦绣家园*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辉,男,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金典家园*号楼*单元***室。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永新与被申请人韩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内0721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韩辉在阿荣旗五龙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处的债权9500元,申请人梁永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永新以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辉在阿荣旗五龙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处的债权95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永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