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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冯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4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高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