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冯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4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高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