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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和诉被告宋振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和,宋振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0民初300号原告郭永和,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人。被告宋振椿,男,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和诉被告宋振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和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宋振椿已偿还所欠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永和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