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2执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翔与谭应文、曾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翔,谭应文,曾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刘翔,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被执行人谭应文,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曾笃英,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谭应文、曾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应文、曾笃英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谭应文、曾笃英共同偿还刘翔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4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实欠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受理费7090元。但被执行人谭应文、曾笃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谭应文、曾笃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翔与被执行人谭应文、曾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