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503号原告:黄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6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