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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军岭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军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军岭,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军岭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冀05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薛军岭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薛军岭谎称“吕某”,在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以自营驾校需要资金扩大规模、办理驾校教练证等为由,骗取贾某26300元。2、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薛军岭谎称吕某,在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以能办理营运资格证为由,骗取解某4000元。3、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薛军岭谎称吕某,在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以能免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12000元。4、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薛军岭谎称吕某,在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以包过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2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薛军岭的供述,被害人贾某、解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收费凭据,邢台交安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抓获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军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军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军岭的诈骗所得应予以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薛军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薛军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薛军岭退赔被害人贾某26300元、解某4000元、张某12000元、张某23000元。原审被告人薛军岭上诉主要提出的理由为:其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军岭自2015年至2016年间,谎称其叫“吕某”,以“自营驾校需要资金扩大规模、能办理营运资格证为由、以能免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虚构事实,骗取贾某、解某、张某1、张某2共计35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原审被告人薛军岭的供述,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间,我通过QQ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名叫“吕某”,是邢台市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免考包过驾驶证、营运资格和自营驾校需要资金扩大规模等虚构理由,伪造了考试中心收费凭据,诈骗贾某26300元、解某4000元、张某12000元、张某23000元。2、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收费凭据,薛军岭自称“吕某”分三次骗了我26300元。我和薛军岭通过QQ认识,2016年4月5日,我和薛军岭见面,他说办驾校,问我孩子有没有驾驶证,当时我儿子正在学驾照,他说先给我儿子办个驾校教练证,到时让我儿子到他驾校当教练,但他需要1300元办教练证的费用,我就给了他1300元。4月22日,他说驾校扩大规模需要资金,让我给他出20000元,还说给我办上岗证,我可以到驾校上班,算我在驾校投资,到时候分红,我就给了他20000元现金。5月5日,他又给我打电话说驾校购买办公电脑还差5000元,我就给了他5000元。并提交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费凭据一份。贾某辨认出薛军岭就是自称叫“吕某”的男子。3、被害人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收费凭据,2016年4月初我在QQ聊天群认识了薛军岭,他自称叫“吕某”,他告诉我在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可以走捷径办理驾驶证、资格证,我弟弟正在申请办理营运资格证,他说可以帮忙但要收1800元的办证费,在开元寺附近我们见了面,我给了他1800元。5月份,我家里的一个亲戚要办资格证,我给薛军岭打电话,他说费用提高了现在办证要2200元,我们在桥西冶金路的KFC见面,我把2200元现金交给了他。6月份我再打薛军岭的电话就已经无法接通了,我才意识到被骗了。并提交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费凭据一份,解某辨认出9号照片就是自称叫“吕某”的男子。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收费凭据,我在QQ好友里认识了自称叫“吕某”的男子,他称可以办理驾驶证,2016年6月13日15时许,我准备好钱和相关材料到豫让桥京深驾校找到他,把2000元和材料交给了他,他给我开了一张收据,过了几分钟后我给他留的手机打电话,发现号码已经打不通了,我才意识到被骗了。并提交邢台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费凭据一份。张某1辩认出薛军岭就是自称叫“吕某”的男子。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收费凭据,2015年7、8月份,我通过QQ认识了薛军岭,他告诉我他叫“吕某”,在驾考中心工作,还说驾考中心所有考试他说了算,他说让谁考过就让谁考过,我就请他帮忙给我办个驾照,他说包过价格3000元。我们约好在开元北路豫东市场附近见面,我将钱给他,他给我出具了一份收据。我交钱后,他就不与我见面了,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他。并提交邢台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据凭据一份。张某2辩认出薛军岭就是自称叫“吕某”的男子。6、邢台交安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我单位没有名叫薛军岭、“吕某”的员工。7、抓获证明,2016年7月9日,邢台市公安局邢州北路派出所在开园南路四海旅馆排查时将原审被告人薛军岭抓获。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军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军岭上诉提出“其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军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原审法院在对其量刑中,充分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已对其做出酌定从轻处罚,其再次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佳培审 判 员  马瑞平代理审判员  田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 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