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蔡世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蔡世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世均,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世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重新鉴定后确定赔偿数额,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后确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被上诉人蔡世均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蔡世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上海分公司支付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34,216元(医疗费4,502元、鉴定费3,900元、伤残赔偿金105,924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0,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19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蔡世均车损1,710元);2、判令平安上海分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0日,蔡世均驾驶苏J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南路瑞和路时未确保安全,不慎与第三者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世均、刘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蔡世均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于平安上海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蔡世均经交警部门调解对伤者作出赔偿后,蔡世均就上述赔偿款向平安上海分公司理赔遭拒。一审法院认为,蔡世均、平安上海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蔡世均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平安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就蔡世均平安上海分公司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就争议的项目及金额,关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且蔡世均已提供证据证明第三者刘某系城镇居民,故平安上海分公司应当赔偿蔡世均伤残赔偿金105,924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综上所述,平安上海分公司应当赔付蔡世均保险金129,204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判决:平安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蔡世均保险金129,20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蔡世均负担56元,平安上海分公司负担1,436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本院注意到,本案鉴定主体具有相关资质,也没有证据表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胡 瑜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