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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宪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4刑初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宪长,男,1964年3月1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宪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宪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3时40多分,被告人刘宪长驾驶闽A×××××号小轿车,从寿宁县鳌阳镇开往托溪乡方向,途经202省道57km+200m往托溪乡约150m处路段,因超车而刮碰到叶某(1971年10月7日生、女)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叶某当场死亡、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宪长主动叫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叶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闽A×××××号小轿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的技术性能均能够满足技术要求;该车在超越无牌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右后部车体与电动车左侧车体发生了“同向刮擦”致电动车失去平衡向左倾覆倒地滑移。经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宪长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2017年3月27日,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刘宪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在保险部门所理赔的数额如数赔偿被害方外,刘宪长另行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被害方对刘宪长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4月13日,经寿宁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被告人刘宪长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刘宪长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陈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福建行健司鉴所[2017]车(性能)鉴字第J0003号《车辆检验鉴定》和[2017]车(痕迹)鉴字第J0002号《车辆痕迹鉴定》、闽正扬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099号《检验鉴定意见书》、公交认字[2016]第12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刘宪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宪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刘宪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及公诉机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宪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