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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38号原告:张彩霞,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625496-6。法定代表人:张俊社,局长。被告: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与高峰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00323848-7。法定代表人:杨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诉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需要鉴定定残。现原告张彩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