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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红卫、孙照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红卫,孙照武,孙俊花,孙红卫,孙照武,孙俊花,孙红卫,孙照武,孙俊花,孙红卫,孙照武,孙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卫,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强,男,汉族,1945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照武,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俊花,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系被告孙照武妻子,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孙红卫因与被上诉人孙照武、孙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红卫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民初579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依法受理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的起诉并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上诉人与众投公司合同到期后,该众投公司与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借款转为被上诉人孙照武向上诉人的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5%,之后由孙照武按月给上诉人支付了利息,借款到期之后孙照武未还款引起本案诉讼。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书未认定上述事实是错误的。本案属于众投公司将债务转移至被上诉人孙照武承担而且转移后已经实际履行。现债务关系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照武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已实际转移,新的债权合同关系成立即原合同关系消灭,故本案债务成立。2、本案债务经转移至孙照武已经不涉及原众投公司,至于众投公司后来发生何种情形均与本案合同再无关系。但裁定书以涉及公司非法集资为由予以裁决,完全不考虑本案新的法律关系,以与众投公司之间的关系阐述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二、裁决理由不当。1、众投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正在由公安机关受理,但本案集资款已经于2015年1月经转移支付而告结束,这种结果等同于当年的非法集资款已经向客户兑付完毕,从大量的非法集资状况来看,集资单位已将集资款兑付给客户的并非认定不合法和无效并应予以追回。现实中也有经政府“处非办”协调将集资款的偿还对接给有关实际用款单位的情形。这种方式对解决集资款的兑付和社会稳定有利,也完全符合当前中央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集资单位在案发前将集资款对接出去由新债务人偿还的做法本身并不违法。2、非法集资的集资款也应予以偿还,本案在公安机关2016年4月受案前一年零三个月前做出转移处理,合同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早已完全变更完毕,裁定书仍基于当前该公司的刑事案件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新债务人的起诉于法无据。3、债务转移至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本人不构成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受理的是众投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而不是孙照武以个人名义非法集资问题,也未将孙照武个人受让本案债务构成非法集资予以查处,故裁定理由属于张冠李戴。三、审理程序违法。众投公司与本案债权债务已无关系,其在本案中属于案外人。裁定书界定和处理上诉人与案外人的关系并不予认定转让事实应通知该公司到庭查明,否则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不清,法律依据欠缺,理由明显不当。孙红卫向原审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7.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原告虽然持借条起诉,但其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被告,故该借条并不反映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讼争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原告支付给众投公司,众投公司向原告出具其制式的投资合同。而众投公司已被洛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立案侦查,原告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驳回原告孙红卫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孙红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