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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龚国海与赵华庭、郭珍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海,赵华庭,郭珍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4民初124号原告龚国海,男,1972年7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赵华庭,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郭珍莲,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瑶族,系赵华庭之妻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国海诉被告赵华庭、郭珍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开庭审理之前,原告以其与被告矛盾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00元,减半收取170.50元,由原告龚国海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韦永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路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