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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徐某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124号之一原告:邹某某,女,1965年1月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徐某某,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邓某,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高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对徐某某、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被告徐某某、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刑事犯罪,且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微微 来自